(2017)豫0411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文波与郭怀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波,郭怀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886号原告:杨文波,男,1958年9月13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心武,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怀钦,男,1974年7月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原告杨文波与被告郭怀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杨文波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波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原告杨文波负担。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