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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3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湖南省易为先锋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与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易为先锋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501号之一原告湖南省易为先锋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中路21号鸿运凯旋国际A-1004室。法定代表人唐冉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昌宏,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城M7-1C5基地。负责人王宾。被告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软件中心大楼6楼。法定代表人李景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虹,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钟,男,住长沙市芙蓉区,系被告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易为先锋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易为先锋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易为先锋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中信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加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