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3民督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昌平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李昌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新0103民督124号申请人: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法定代表人:王世友,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李昌平,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申请人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系皓翔金山业主,自2016年被申请人无故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275.71元,以申请人提供的物业委托合同为证。要求被申请人李昌平给付申请人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75.7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昌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75.71元。申请费16.67元,由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朴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