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1民初4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谭某与马廷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马廷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019号原告:谭某,女,200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法定代理人:龙某(系原告母亲),女,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马廷玉,女,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谭某与马廷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以与被告进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计783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何肖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茗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