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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执恢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欧亚曲申请执行杨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亚曲,杨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恢223号申请执行人欧亚曲,女,汉族,生于1969年2月26日。被执行人杨安,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2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江民初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安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或者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者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者冻结的书面申请。审判员  邓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