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恢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素珍与马辉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珍,马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恢666号申请执行人王素珍,女,1932年4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马辉辉,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15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之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116执恢6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