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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薛佃海与韩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佃海,韩宝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121号原告:薛佃海,男,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被告:韩宝祥,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薛佃海与被告韩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宝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佃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佃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季星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