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5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薛佃海与韩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佃海,韩宝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121号原告:薛佃海,男,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被告:韩宝祥,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薛佃海与被告韩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宝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佃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佃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季星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