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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志刚与陈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刚,陈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2911号原告:李志刚,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安丘市。被告:陈伟,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安丘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刚与被告陈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李志刚负担。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