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民终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浩与徐佳贵、罗开富、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浩,徐佳贵,罗开富,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民终5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浩,男,汉族,1969年9月28日生,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行,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佳贵,男,汉族,1974年3月25日生,住四川省汉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开富,男,汉族,1964年12月21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黄春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波,重庆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浩因与被上诉人徐佳贵、罗开富、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4民初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浩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4元,减半收取6052元,由上诉人王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向 明审判员 周玉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