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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轩瑀诉被告高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轩瑀,高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1956号原告:张轩瑀,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高馨,女,汉族,1997年9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原告张轩瑀诉被告高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轩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轩瑀负担���其余费用638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苏群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兆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