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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8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惠安闽台文化创意园有限公司、惠安县冠建环保技术开发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安闽台文化创意园有限公司,惠安县冠建环保技术开发中心,庄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8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惠安闽台文化创意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紫山镇官溪村前沈林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68757309R。法定代表人:林星星,经理。被执行人:惠安县冠建环保技术开发中心,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北关社区石灵街城保巷10号101室,注册号350521600225737。经营者:庄秀清,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庄秀清,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安闽台文化创意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安县冠建环保技术开发中心、庄秀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庄秀清银行存款15600元,其中650元用于缴纳本案诉讼费用,1495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