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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岑继学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岑继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670号罪犯岑继学,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布依族,出生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东三法刑初字第3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岑继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判处被告人岑继学等五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3132.33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东中法刑一终字第19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7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岑继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岑继学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7月24日至2017年3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至2017年2月累计21次嘉奖)。2015年5月4日因发生口角导致双方动手推拉被扣2分。民事赔偿款人民币53132.33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岑继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岑继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志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