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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焦玉顶与屈振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玉顶,屈振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793号原告:焦玉顶,男,196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屈振明,男,195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淮北市杜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焦玉顶与被告屈振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焦玉顶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玉顶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玉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63.5元,由原告焦玉顶负担。审判员  李清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慧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