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佘成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佘成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942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委托代理人:王瑞,女,系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佘成国,男,生于1981年8月29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佘成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佘成国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3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景相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俊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