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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财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朱伟与沈国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伟,沈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233号申请人:朱伟,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沈国杰,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朱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沈国杰名下位于徐州市绿地商务城第130幢2单元602号房产一处。申请人朱伟以其公司即徐州阿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宝马牌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沈国杰名下位于徐州市绿地商务城第130幢2单元602号房产一处(商品房备案号为20140930416);二、查封徐州阿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宝马牌小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林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