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友庆与韩晋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友庆,韩晋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1322号原告徐友庆,男,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邳州市人。委托代理人申伟利,山西华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晋虎,男,1986年2月4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友庆诉被告韩晋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友庆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友庆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50元,减半收取为575元,由原告徐友庆负担。审判员 张二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