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西昌市永万加汽补装轮胎店与阿皮日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市永万加汽补装轮胎店,阿皮日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197号原告西昌市永万加汽补装轮胎店,经营场所:西昌市三岔口南路***号汽车站内。经营者秦永万,男,汉族,四川省宁南县人。被告阿皮日哈,男,汉族,住四川省昭觉县人。原告西昌市永万加汽补装轮胎店与被告阿皮日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西昌市永万加汽补装轮胎店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昌市永万加汽补装轮胎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市永万加汽补装轮胎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西昌市永万加汽补装轮胎店负担。审判员 曾 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衣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