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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4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葛培华与张志标、兴化市标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9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标,男,1968年1月29日生,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琳,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培华,男,1954年3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化市标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大邹镇虹桥社区河东一区。法定代表人张志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志标因与被上诉人葛培华、兴化市标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8民初3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志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志标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志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海南审判员  刘 凡审判员  白文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亚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