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行终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朱秀玲与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秀玲,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张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9行终2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秀玲,女,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长亭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益华,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峰,该局法制大队民警。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晋,女,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朱秀玲诉被上诉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被上诉人张晋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上诉人朱秀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朱秀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村审 判 员  秦广林代理审判员  付陈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