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初1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上海仁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张文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仁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文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11846号原告:上海仁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高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晓明,男。被告:张文进,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宁,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仁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上海仁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仁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仁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