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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延边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德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德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853号原告:延边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郑长绿,职位。被告:吕德利,男,成年人,延吉市。原告延边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德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银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德利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延边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延边天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英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