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赵林子、陶敏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林子,陶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18号申请执行人:赵林子,男,1960年1月14日生,汉族,上高县人。被执行人:陶敏峰,男,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赵林子申请执行陶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陶敏峰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 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