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3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迁安市杨各庄镇杨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与曹建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杨各庄镇杨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曹建波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1669号原告:迁安市杨各庄镇杨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迁安市杨各庄镇杨各庄村。法定代表人:曹友柱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占山,迁安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曹建波,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杨各庄镇杨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曹建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被告方所占的土地为商品房占地,应由土地和规划部门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郎恩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