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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袁美荣邱洪洲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洪洲,袁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渝0236执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节县。法定代表人:张国玺,行长。被执行人:邱洪洲,男,1963年1月16日,汉族,住奉节县。被执行人:袁美荣,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执行人袁美荣,邱洪洲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邱洪洲、袁美荣于2017年6月14日达成延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奉节县人民法院(2012)奉法民初字第017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鸿雁审判员  何朝波审判员  姚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