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贾书玉与高云龙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书玉,高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158号申请执行人:贾书玉,女,1966年1月4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高云龙,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书玉与被执行人高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3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0000元及利息8000元,案件受理费625元,保全费600元,执行费77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高云龙已履行10000元,剩余欠款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底前履行20000元,剩余部分于2018年12月底前履行3000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随时恢复执行,时间不受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敬东审判员 张林聪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凤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