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92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韦秋花与常州双欧板业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横林吉宇家具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秋花,常州双欧板业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横林吉宇家具厂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354号原告:韦秋花,女,1978年11月9日生,水族,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双欧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横林镇江村。法定代表人:董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碗平、刘银,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横林吉宇家具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莲蓉村。法定代表人:沈焕玉。本院受理原告韦秋花与被告常州双欧板业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横林吉宇家具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秋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韦秋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秋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韦秋花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 判 长 陈晔栋人民陪审员 汤焕松人民陪审员 蒋文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