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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黄志龙诉杨晓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龙,杨晓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8民初737号原告:黄志龙,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王婧,成都市成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杨晓全,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原告黄志龙诉被告杨晓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志龙的委托代理人王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晓全经本院向其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志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5000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3日,被告因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95000元整,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通过中国银行向被告转款150000元到被告中国银行卡上。时至2015年1月初,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还款,但被告始终未归还,后无法联系被告,电话关机,也未归还原告一分钱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杨晓全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被告杨晓全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黄志龙现金人民币195000元整,定于2015年1月23日归还。借款人:杨晓全。后因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借条;3、原告陈述以及庭审笔录。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杨晓全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原告款195000元,故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被告收到借款后,经原告催收一直未归还,实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杨晓全偿还借款19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应视为其放弃了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其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晓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黄志龙偿还借款本金19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800元,由被告杨晓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少朋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