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兴发与伍贤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发,伍贤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939号原告:陈兴发,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被告:伍贤兵,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原告陈兴发与被告伍贤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陈兴发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兴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发撤诉。本案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陈兴发负担。审 判 长 李 淼代理审判员 沈郁凝人民陪审员 姜吉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