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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兴发与伍贤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发,伍贤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939号原告:陈兴发,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被告:伍贤兵,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原告陈兴发与被告伍贤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陈兴发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兴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发撤诉。本案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陈兴发负担。审 判 长  李 淼代理审判员  沈郁凝人民陪审员  姜吉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