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与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4号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5-1,2-501。法定代表人:熊智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霞,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湖南国际会展中心北2U层407。法定代表人:丁诚。被告: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惠泰路5号。法定代表人:詹启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雷,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颖,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广州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已妥善解决纠纷。本院认为,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新利审 判 员 张宝霞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马 力书 记 员 黄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