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84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邝某聚众斗殴罪2017刑初37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4刑初37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某,绰号“阿兜”,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7]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婉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邝某与同案人李某甲(已判刑)等人,因不满先前城管人员收缴他们摆卖货物的行为,遂纠集多人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田边村青苔坑桥处,对谭某乙等多名城管人员进行围攻殴打。经鉴定,被打城管人员谭某乙、戚某乙、王某乙、黄某丙四人均为轻微伤。该事实,被告人邝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谭某乙、戚某乙、王某乙、黄某丙、欧某、黄某丁、邱某乙的陈述,证人方某乙、徐某、邝某添、夏某乙、范某、邝某兴的证言,同案人张某乙、黄某乙、胡伙全、李某乙、李某甲及被告人邝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报告、委托书、工作证,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制作情况表,被告人邝某及同案人李某甲签认的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的照片,被害人戚某乙、欧某、黄某丁、邱某乙签认的现场视频截图照片,同案人张某乙、黄某乙签认的现场视频截图照片,被害人黄某丁、黄某丙、邱某乙、谭某乙、欧某、王某乙、戚某乙辨认被告人邝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黄某丙、黄某丁及同案人李某甲辨认同案人黄某乙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人张某乙、胡伙全辨认同案人李某甲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人胡伙全、李某甲辨认同案人张某乙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人张某乙、胡伙全、李某甲辨认被告人邝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从化区公安分局河西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6份,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清单,同案人李某甲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邝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希望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邝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邝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事出有因,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邝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昕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