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骁与尹彬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骁,尹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876号申请执行人马骁,男,汉族,1975年11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尹彬彬,男,汉族,1972年5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申请执行人马骁与被执行人尹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13民初13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尹彬彬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骁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尹彬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骁与被执行人尹彬彬于2017年6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3执187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华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甜打印:贺甜校对:贺甜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20日地点:本院执行局321室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合议人:杨李华、张鹏、董超承办人:杨李华记录人:贺甜杨:今天我们合议一下申请执行人陕西三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黄鹤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28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黄鹤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三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黄鹤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三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黄鹤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现在拟终结执行本案。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同意终结执行。董: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同意终结执行。决议(2017)陕0113执1362号案终结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