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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文学与寇西战、宫锦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学,寇西战,宫锦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7102民初362号原告:文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堂亮,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晨,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寇西战。被告:宫锦辉。原告文学与被告寇西战、宫锦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文学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学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文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得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