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5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倩倩与叱红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倩倩,叱红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5345号原告:孙倩倩,女。被告:叱红娥,女。原告孙倩倩与被告叱红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孙倩倩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倩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倩倩承担。审 判 长 靳西养审 判 员 王晓彦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梦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