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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5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倩倩与叱红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倩倩,叱红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5345号原告:孙倩倩,女。被告:叱红娥,女。原告孙倩倩与被告叱红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孙倩倩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倩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倩倩承担。审 判 长  靳西养审 判 员  王晓彦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梦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