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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4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启辉与蒋可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启辉,蒋可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357号原告:田启辉,男,1976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蒋可森,男,汉族,住平度市。原告田启辉与被告蒋可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田启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均未查找到被告,因此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本人。在被告不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本案无法正常审理,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启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田启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