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桂珍与李亦实、中山市敏诚纺织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亦实,李桂珍,中山市敏诚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新实纺织品服饰商行,吴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2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亦实,男,197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珍,女,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原审被告:中山市敏诚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乐群村水岸花都11幢161卡商铺。法定代表人:王娇,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山市新实纺织品服饰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半岛路*号富丽苑*幢*座18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亦实。原审被告:吴勇,男,1978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李亦实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2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向上诉人李亦实送达了《缴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214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李亦实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亦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 蕾审判员 刘晓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