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9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邹美凤、陈燕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美凤,陈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9执52号申请执行人:邹美凤,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陈燕华,女,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美凤与被执行人陈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9执5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阿彬审 判 员 李伟城代理审判员 杨立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佳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