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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利与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王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391号原告:王利,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林,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健,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王利与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利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利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