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顾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1838号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锁琴。被告:顾真。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银行)与被告顾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南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贞祥、沈锁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真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南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99999.34元,利息33195.14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8月31日),律师费16100元,合计449294.48元,并承担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2、请求判令以被告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债务;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在最高限额69万元范围内发放贷款,期限为2015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6日。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金谷华城金禧园10-丙301室的房屋为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告发放了30万元的贷款,约定于2016年6月17日还款;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告发放了10万元贷款,约定于2016年6月18日还款。现两笔贷款已经逾期,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被告顾真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以及易贷通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在2015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6日期间,在最高限额69万元范围内向被告发放贷款,并对借款利率、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日,原被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以其所有的金谷华城金禧园10-丙301室的房屋为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6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30万元的贷款,还款期限至2016年6月17日止;2015年6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10万元贷款,还款期限至2016年6月18日止。借款月利率为5.3975‰。借款到期后,原告从被告账户上扣款0.66元,其余借款399999.34元没有归还。截止2016年8月31日应付利息33195.14元也没有支付。2017年3月14日,原告因该纠纷与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指派袁贞祥律师为代理人参加诉讼,约定原告应向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缴纳代理费161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代理费8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最高额借款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本息。被告逾期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行使抵押权,并承担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99999.34元,支付利息33195.14元(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承担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0962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8000元。二、如被告顾真不能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顾真抵押的位于金谷华城金禧园10-丙301室的房屋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40元,由被告顾真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汤罗兆代理审判员 贾梦姣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吉玉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