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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慧剑、林小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慧剑,林小良,毕人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陈慧剑,男,1980年1月1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林小良,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毕人贵,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住常山县。申请执行人陈慧剑与被执行人林小良、毕人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0159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常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本院在执行陈慧剑与林小良、毕人贵(2017)浙0822执168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陈慧剑与被执行人林小良、毕人贵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林小良、毕人贵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2民初0159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纵执行员 毛晓伟执行员 毛家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哲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