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5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柳俊与王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俊,王永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5民初378号原告:柳俊。被告:王永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俊与被告王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柳俊负担。审判员 郭成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玉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