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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5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柳俊与王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俊,王永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5民初378号原告:柳俊。被告:王永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俊与被告王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柳俊负担。审判员  郭成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玉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