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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19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许文康、杨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康,杨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1940号之一申请人:许文康,男,汉族,1983年11月8日生,住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磊,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莉,女,汉族,1989年3月12日生,住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194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担保人许文康以其名下的财产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房产查封措施;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杨莉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房产查封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许文康以其名下的财产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房产查封措施;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杨莉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房产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徐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