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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志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马志军,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3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马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3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杨冉文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 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