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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潘海龙与徐凯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海龙,徐凯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180号原告:潘海龙,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唐明亮,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徐凯,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启成,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海龙诉被告徐凯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免收。审判员  刘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