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民终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翠梅与冯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翠梅,冯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0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翠梅,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伍,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林刚,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峰,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翠梅与被上诉人冯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延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刘翠梅不服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2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刘翠梅首次住院治疗出院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是否与本案有关、是否属于损害赔偿范围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核实后依法判决。综上所述,原审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2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延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刘翠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牛 菲代理审判员  王玉兰代理审判员  刘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