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卿上根、左冰处罚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上根,左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184号之一移送单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申请人:卿上根被申请人:左冰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执行(2017)川0603刑初118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财产刑部分罚金事项中,本案执行标的1055805.66元,未执行1055805.66元。被执行人卿上根目前在广元监狱七监区服刑,无力履行,亦无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旌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