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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卿上根、左冰处罚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上根,左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184号之一移送单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申请人:卿上根被申请人:左冰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执行(2017)川0603刑初118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财产刑部分罚金事项中,本案执行标的1055805.66元,未执行1055805.66元。被执行人卿上根目前在广元监狱七监区服刑,无力履行,亦无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旌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