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7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远生与罗少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远生,罗少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7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远生,男,199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代理人:郭彭,宜宾县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罗少彬,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黄远生与罗少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496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兴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