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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锡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锡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476号罪犯张锡云,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穿青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中专文化,住贵州省织金县。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1日作出(2001)泉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锡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全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4日作出(2001)闽刑复字第4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月4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5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58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锡云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7年8月24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45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锡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7年8月24日至2027年8月23日)。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2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7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锡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表扬4次,但该犯超消费,且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锡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超消费,且未履行财产刑,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锡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7年8月24日至2024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