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杨啸天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啸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2刑初78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啸天,男,1995年12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平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啸天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啸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啸天与张某某(系现役军人,另案处理)预谋,由杨啸天用假名、假军人身份向王某借款,诈骗其钱财。为此张某某提供军装,为杨啸天制作了姓名为“李文彬”的假士兵证。2016年12月20日晚18时许,在大连市旅顺口区九三路,被告人杨啸天身着军装,用假士兵证骗取被害人王某信任,诈骗其人民币53,500元。案发后,作案使用的军装被依法扣押。被告人杨啸天已退赔被害人王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啸天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士兵证复印件、借据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现场指认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啸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53,500元,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啸天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并能主动缴纳罚金,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啸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二、作案使用的军装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于 森人民陪审员 王保国人民陪审员 李树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