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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更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栾方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栾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822号罪犯栾方明,男,汉族,生于1959年4月13日,重庆市大渡口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渡法刑初字第00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栾方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未缴纳);责令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21900元(未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1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7年6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栾方明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栾方明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栾方明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栾方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未执行财产刑以及未退赔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栾方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绍云审 判 员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