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33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麻玉伦与被执行人谢庆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玉伦,谢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33执19号申请执行人麻玉伦,男,1967年6月20日生,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县。被执行人谢庆军,男,1966年1月13日生,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县。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恒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时颜雁 搜索“”